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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市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(居)民私有住房规划建设管理通知的通知
石政发[2005]1 号
 
长安区、桥东区、桥西区、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,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,市政府有关部门:
  现将市规划局、建设局、管局《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(居)民私有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望认真贯彻执行。
  二○○五年一月六日
  石家庄市规划局
  石家庄市建设局
  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
  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(居)民私有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
市内各区人民政府,高新区管委会,市政府有关部门:
  我市实施城中村改造以来,已有73个村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。为保障城中村改造的顺利实施,切实加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(居)民私有住房规划建设管理,规范建设行为,遏制未经批准擅自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村(居)民私有住房的违法建设行为,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我市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规定,结合城中村改造遇到的问题,特作如下通知:
  一、城中村改造区域内的各村镇(办事处)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,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。已审批两年尚未实施完成的,应重新审核。城中村改造应严格按依法批准的规划实施。
  二、凡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庄,停止办理村(居)民私有住房新建、改建和扩建审批的各类手续。规划、国土、建设、城管、房管等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。
  三、凡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村庄,在改造实施过程中的新建项目,应按审批的规划办理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》,开工前应持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》办理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后,方可开工建设;未办理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》和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的,一律不得开工建设。没有上述许可证的房屋一律不准进行房屋产权登记。今后,凡未办理上述审批手续,擅自开工进行建设的,一律按违法建筑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拆除。
  四、城中村改造过程中,对已建的村民无证房屋,按照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前原桥东区、桥西区、新华区、长安区、郊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办理居民私有住房(住宅)有关问题的规定和2000年4月29日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通告》精神,确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。属违法建筑的,拆迁改造一律不予补偿。
  五、各区、乡(镇)政府,各街道办事处、村委会不得对近期未经审批新建成的村(居)民私有住房补办任何手续,同时,必须切实负起责任,加强对辖区内村(居)民私有住房建设的管理,遏制突击抢建村(居)私有住房的违法行为。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,应会同规划、土地、建设、城管等部门坚决依法拆除。
  六、在城中村改造实施过程中,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检查和督导,积极宣传城中村改造政策,加大对城中村内在建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。对阻碍拆除违法建筑工作、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、影响城中村改造实施的,根据2002年第124号市政府令、市政〔2002〕14号、市政办〔2002〕48号文精神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予以处罚。涉嫌触犯刑律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  石家庄市规划局
  石家庄市建设局
  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
  二○○四年十二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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