点击数:    发布时间:2017-03-09 14:18:12
石家庄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附则

 

第二十一条 对违反本规定,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,除补办相应手续外,按有关规定要追究建设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;对违反本暂行规定越级越权或化整为零审批的,按有关规定要追究有关审批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。
第二十二条 各县(市)、高新区、矿区按本规定第六条审批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。
第二十三条 本规定由石家庄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四条 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以往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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